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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ASTM F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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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玩具安全标准 ASTM F963
1、安全要求
1.1 材料品质-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
1.2 易燃性-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上述易燃定义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16CFR 1500.3(C)(6)(VI)的规定。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 1610 的要求 。玩具易燃性的测试规程,即对16CFR 1500.44 的说明,在附录A5中。
1.3 毒性
表1 玩具材料中转移元素的最高可溶含量
单位:ppm(mg/kg)
元素 铅(Pb) 砷(As) 锑(Sb) 钡(Ba) 镉(Cb) 铬(Cr) 汞(Hg) 硒(Se
含量 90 25 60 1000 75 60 60 500
注 1--小心:制备纯水有不同的方法,每种方法都可能对最终产品造成不同程度污染。假如生产设备是合格和无菌的,那么通过蒸馏生产的纯水是无菌的。而另一方面,对离子交换柱和反相渗透仪要特别注意,因为它们为微生物污染制备系统和污染水流提供了场所。因此,需要经常进行检测,特别是当这些装置停止运转超过几小时后再使用时。
1.4 电/热能
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 CFR1505的要求。
1.5 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
1.6 小对象
本条款的要求是为减少对象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本条款要求涉及通过吹和吸反复开动的玩具,如发声器。用嘴开动的玩具如含有松动的对象,如口哨中的小球或插入件如发声器中的簧片,按本标准条款的程序,当空气从吹口处快速交替吹入或吸入时,玩具内所含可置入图7所示圆筒的松动对象不得从中脱离。
1.7 可接触利边
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9加帖标识。
可触及的金属边缘,包括孔和槽不能含危险的毛刺和斜薄边或者必须将金属边折叠、卷起,或形成螺旋边或用永久固定装置或涂层复盖。
注2 不管边缘用何方式处理 ,必须符合
如果螺栓和螺纹杆的末端为可触及,螺纹不能有外露的危险利边和毛刺,或者其端部必须由光滑的帽复盖,使危险的利边和毛刺不外露。
1.8 可触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一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装配零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 ;栽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件。
在按适用程序进行测试前后,玩具中使用的木材的可触及的表面和边缘不能有毛刺。
1.9 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 。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1.10 钉和紧固件
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尖端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1.14。
1.11 金属丝和杆件
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尖端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啬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最大外力弯曲60度角,按5.12 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尖端 、边缘或突起危险。在组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组件(金属丝或杆)与玩个主体交叉点的2±
10 1b(45N)18个月或以下儿童的玩具
15 1b(67N)18个月以上至96个月儿童的玩具
1.12.包装薄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薄的包装薄膜引起的窒息危险。用做玩具包装材料或玩具本身的轻性塑料薄膜袋和软性塑料薄膜的额定厚度必须为
1.13 绳和橡皮筋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减少可能同可触及的绳和橡皮盘引起的缠绕和勒伤危险。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其要求见
供18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绳索牵引机构的可触及绳索,除直径为小于1/16in(
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拖拉玩具上长度超过
系在用来玩耍的飞行装置上超过
1.14 轮、轮胎和轮轴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在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小轮子或轮胎脱离可能引起的摄入危险(如1.6所述),以 及玩具上在滥用时可能从玩具上脱落的轮子组合部件上的突起轮轴产生的划伤或刺伤危险。本要求必须用于供9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预先装配好的和拆装的玩具的运输轮,本要求没有考虑小轮子和小轴产生的摄入危险,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玩具的上述危险见1.6;对于折装玩具,必须在顾客使用简单的家用工具或/和制造商提供的专用工具组组装好的状态下进行测试。
1.15 折叠装置和铰链
本要求的目的在于消除用来随便载儿童体重玩具中使用的折叠装置和铰链可能引起的压伤、划伤和夹伤的危险。如折叠机构或铰链的突然倒塌或意外活动而产生剪轧动作;两个铰链部件在铰链线上的间隙变化,以致在铰链某个而不是所有部位可让手指插入。本要求不涉及不能承载儿童重量的玩具卡车车身、运土机械和类似玩具中门边或转轴或铰链部分间隙变化所产生的、一般人公认和熟悉的危险。玩具箱的要求见1.26。
供正常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的玩具家具和其它玩具,用其折叠装置、支架或撑杆来承载儿童重量或相应重量时,必须有安全制动装轩或锁定装置以防止对象意外或突然的活动或倒塌,或者在对象突然活动或倒塌时必须有足够的间隙以防止手指、手和脚趾被压伤或划伤。
玩具上固定部分和重量超过1/2 1b(
1.16 孔、间隙和机械装置的可触及性
本要求的上的在于消除由于间隙变化可能产生的危险。玩具在按8.5至8.10进行试验后必须符合本要求。
本要求只涉及供9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洛动件间的间隙,该间隙存在夹伤或压伤手指或其它人体部位的潜在危险。本要求包括但不局限于轮妇和刚性轮的凹槽、护板或乘骑玩具轮子和底盘的径向间隙,或电动、发条、惯性驱动的玩具的驱动轮和其它部位。如果上述可触及间隙可插入直径为3/16in(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上金属片和其它刚性材料上可触及孔洞而引起夹住手指的危险(可能切断血液循环)。(一般认为非圆孔不会对夹住的手指产生切断血液循环的严重危险)。厚度小于
本要求的上的是防止手指伸入支承链的链节之间或链和链轮之间或滑轮和皮带之间而引起夹伤的危险。
供36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上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链,如悬挂座位或类似的室内装置 ,如果可触及而且在松驰状态时两个链节间可插入直径为
乘骑玩具上的动力传动链和皮带必须加保护罩。
供60个月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的发条,电池、惯性或其它动力驱动机构不能有可触及的存在夹伤或划伤危险的部件。(对圆洞的要求见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伸入钥匙与玩具主体的间隙而引起夹伤或划伤的危险。本要求适用于使用发条钥匙的供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这种发条钥匙在机械装置展开时旋转.本要求适用于其杆上连有平板并从刚性表面突出的钥匙,而不适用于使用扭力的圆形旋钮钥匙。如 果 钥 匙 爪形把手与玩具主体的间隙可插入直径为
本要求的目的是防止手指或脚指被含弹簧的玩具夹伤或压伤。组成用来支承儿童重量的部件的盘式弹簧(压簧或拉簧),必须加保护罩以防止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时可触及,下列情况之一除外:
1.17 稳定性和超载要求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容易倾到的玩具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本要求考虑了儿童用腿起稳定作用并认识到儿童在倾斜状态时进行平衡调节的本能
本要求认为有两类可能发生的稳定性危险:一类是在骑乘玩具或座位上可用脚起稳定作用,另一类则是脚受封闭结构限制而不能起稳定作用。
对于其座位离地面的高度等于或小于表2所未使用年龄组中最小年龄对应高度的1/3以及儿童的脚在侧面的活动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稳定作用的乘骑玩具中座位,不需要进行侧倾稳定性试验。(表2数值代表以下两个数字中的较小值:(1)从1至5岁,包括5岁的每一个年龄组男孩的第5百分组分的身高和(2)从1至5岁,包括5岁的线年龄组的女孩的第5百分组分的身高),对其座位离地面的高度大于表2所示使用年龄组最小年龄对应高度的1/3,以及儿童的脚在侧面活动不受限制,因而可起稳定作用的玩具或座位。
年龄(years) 身(in) 高(cm)
1 27 (69.8)
2 29 (74.4)
3 33 (85.1)
4 37 (93.8)
5 40 (100.5)
本要求涉及乘骑者在乘骑玩具上不能轻易用腿起稳定作用时前后方向的稳定性。骑乘玩具的稳定性试验不驻要在驾驶轮位于前方位置时,而且还要位于前偏右和偏左45。角进行。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由于门、抽屉或其它可移动部分被拉伸到最大位置时玩具倾倒可能引起的危险。高度超过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玩具由于不能承受超载负重而可能引起的意外危险。所有的乘骑玩具,用作座位的玩具,或设计用来支承儿童全部或部分体重的玩具,必须能承受加在座位上的或加在其它用来承受重荷的部件上的重荷而不倒塌以致造成危险,动力驱动装置暴露)。这个载荷 必须是表3中玩具使用年龄组的最大年龄所对应重量的3倍。
年龄(years) 重量ib(kg) 1 28(12.6)
2 29(13.2)
3 42(18.9)
4 43(19.7)
5 50(22.6)
6 59(26.6)
7 69(31.2)
8 81(37.0)
9 89(40.4)
10 105(47.9)
11 121(55.0)
12 120(54.7)
13 140(63.6)
14 153(69.6)
1.18 封闭的空间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儿童可能被困在如玩具冰箱类封闭式玩具的危险,以及防止如太空头盔类头部封闭式玩具,可能产生的窒息的危险。
1.19
仿制保护装置(如头盔、帽子和护目镜)
本要求的目的是减少以下情况可能产生的危险,如护目镜或太空头盔由于制造材料损坏,或仿制保护装置类玩具如足球头盔和护垫的穿戴者将其作为真正的保护装置而不是玩具使用等。
所有复盖面部的刚性玩具,如护目镜,太空盔或面罩,必须用耐冲击的材料制造。
2、 使用说明
2.1 定义和描述--- 对玩具的安全使用或/和组装的有关资料和说明,无论是印在包装盒还是说明书上,对于供阅读的某年龄组(根据需要,也包括使用的儿童)来说,必须是易读易懂。所有说明必须至少用英语写成。
2.2 玩具箱--- 关于正确线装和维修的说明必须详细描述配件的正确装配方法,盖的支撑装置未安装时可造成的危险,以及如何确定支撑装置是否运转正常。
3、 制造商标记
玩具的主要部件或者玩具的包装必须标有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属散装销售的玩具如小卵石或弹子,只有容器需要标记。所有这些标记必须易读易懂,在容易被顾客看见的地方,并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耐久。玩具可标有代码,以便制造商识别型号变化。含有很多松散部件的玩具除外,其代码可标在容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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