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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相关的婴儿和儿童用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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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对相关的婴儿和儿童用品的要求
1. 婴儿奶嘴
(1) 2006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4号
2006年10月16日,澳大利亚发布《贸易行为法1974-2006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4号-消费品安全标准:婴儿奶嘴》。该强制性标准采用了澳大利亚标准AS/NZS 2432:1991《婴儿奶嘴》,并对其做了部分修改。
该强制性标准要求婴儿奶嘴必须满足以澳大利亚标准AS/NZS 2432:1991《婴儿奶嘴》为基础的安全规范。还必须满足如下几方面要求:
(a) 婴儿奶嘴外包装应清晰标有澳大利亚生产商或澳大利亚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
(b) 婴儿奶嘴外包装应清晰标有警告说明:“警告 禁止将奶嘴系在婴儿脖子周围,避免勒紧窒息危险”;
(c) 在进行婴儿奶嘴的防护测试时,奶嘴应放在测试样板的中央,奶嘴的主轴和次轴与测试样板的主轴和次轴对齐,奶头插入到样板的开口处。对奶头施加拉力,使奶嘴穿过测试样板的开口,如果奶嘴没有穿过样板的开口,则将奶嘴倒转进行重复测试。
(2) AS 2432:2009
澳大利亚标准AS 2432:2009《婴儿奶嘴》由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委员会的分委会CS-040(婴儿奶嘴)制定,于2009年4月22日发布。该标准取代1991年版的AS 2432:1991。
AS 2432:2009与AS 2432:1991的不同点在于:
(a) 取消了防护样板测试的脱落要求;
(b) 婴儿奶嘴的酸溶性分析方法参照标准AS/NZS ISO 8124.3《玩具安全 第3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
(c) 将测试方法的模糊度降为最小;
(d) 婴儿奶嘴突出部件的要求和碰撞冲击测试应按照欧盟标准EN 1400-1《儿童使用的和保健物品.婴儿和幼童用安抚物品.第1部分:一般安全要求和产品信息》的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婴儿奶嘴,但不包括早产婴儿奶嘴,治疗用婴儿奶嘴,这些奶嘴需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标准中对婴儿奶嘴的定义是指用于安抚婴儿,用于婴儿的吮吸,但婴儿不能吮吸到液体。
该标准除了规定婴儿奶嘴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外,具体规定了与婴儿奶嘴相关的材料、设计、结构和性能安全要求、包装标签要求。并对婴儿奶嘴的相关测试进行严格要求,包括防护测试、突出部件测试、拉伸测试、挤压测试、BITE测试、碰撞冲击测试、撕裂试验等。
2. 学步车
澳大利亚针对学步车专门制定了强制性法规。2002年12月,澳大利亚发布《贸易行为法规 2002-消费品安全标准-学步车》。该法规规定了学步车在掉下楼梯或翻倒时对儿童的最小伤害风险要求,和学步车的特定标签要求。法规规定澳大利亚学步车的测试和原材料等相关要求应参照美国标准ASTM F977-00(该标准已被ASTM F977-07替代)。
法规明确了学步车的定义,学步车是指:
针对尚未学会走路的儿童,并由车轮支撑框架和内部结构组成,且儿童的脚可以接触地面;
通过儿童的踩踏可以驱动前进。
ASTM F977最早是1986年发布的,并于1997年进行了较大修改,加入了关于楼梯跌落的性能要求。之后该标准又进行了几次修订,目前最新的版本是于2011年12月发布的ASTM F977-11。
3. 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
(1) 2007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8号
2007年6月27日,澳大利亚发布《贸易行为法1974-2007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8号-消费品安全标准: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对澳大利亚的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规定了强制性要求。
该强制性标准是以澳新标准AS/NZS 2088:2000《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安全要求》为基础,要求澳大利亚的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必须满足以标准AS/NZS 2088:2000为基础的安全规范。并且,该强制性标准要求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所有在澳大利亚出售的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必须安装一个强制性的红色制动装置和安全带。制动装置的设计将确保使用者非常容易看清刹车设备,而安全带设计则有利于防止父母忘记应用制动装置时的溜车。具体要求如下:
(a) 制动装置的颜色应为红色,并且与周围装置的颜色形成明显对比;
(b) 婴儿车的安全带长度应在保证正常实用下尽可能短,安全带的扣环直径应小于360 mm,并且在安全带上应标有警告声明:“警告:使用该安全带是为了防止婴儿车/手推车溜车”。
(2) AS/NZS 2088
AS/NZS 2088的前身是澳大利亚标准AS 2088:1977和新西兰标准NZS 5804:1977。该标准是由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委员会的分委会CS-020(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制定的,目前经过五次修订,最新的版本是AS/NZS 2088:2009《婴儿车和婴儿手推车-安全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婴幼儿手推车的材料、结构、性能、标签和尺寸要求。
4. 室内儿童床
(1) 2005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6号
2005年11月30日,澳大利亚发布《贸易行为法1974-2005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6号-消费品安全标准:室内儿童床》,对澳大利亚的室内儿童床规定了强制性要求,主要目的是防止儿童陷入的危险。
该强制性标准是以澳新标准AS/NZS 2712:2003《室内用床-安全要求》为基础,要求澳大利亚的室内儿童用品必须满足以标准AS/NZS 2088:2000为基础的安全规范,并对AS/NZS 2088:2000做了部分修改。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室内儿童床不包括折叠床、可携带床、摇篮、古董床和珍藏床。
该强制性标准要求室内儿童床在满足标准AS/NZS 2088:2000的基础上,还规定了如下具体要求:
(a) 在对床闭合位置的内侧和较低位置的气垫进行试验时,施加50 N的力,不允许有30 mm的试验探针穿过气垫和侧边的孔径,也不可穿过气垫与顶端的孔径;
(b) 不允许有在100 N的外力下30 mm的试验探针穿过床的任何缝隙;
(c) 对于古董床和珍藏床,应用大写字母高于5 mm、小写字母高于2.5 mm的字体标有警告声明:“WARNING: this cot meet the mandatory safety standard. . It is to place a child in this cot.”并且必须要有大写字母和下划线。
(2) AS/NZS 2172:2003
标准AS/NZS 2172的前身是澳大利亚标准AS 2172:1978和新西兰标准 NZS 5810:1979,其中NZS 5810:1979修订采用了英国标准BS 1753:1977。AS/NZS 2172是由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委员会的分委会CS-003(儿童家具安全要求)制定的,自发布后经过几次修订,目前最新版本是AS/NZS 2172:2003《室内用床-安全要求》。
5. 儿童便携式折叠床
(1) 2008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4号
2008年2月19日,澳大利亚发布了《贸易行为法1974-2008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4号-消费品安全标准:儿童便携式折叠床》。该强制性标准采用了澳新标准AS/NZS 2195:1999《折叠床-安全要求》,并做了部分修改,于200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该强制性标准要求儿童便携式折叠床必须满足以澳新标准AS/NZS 2195:1999《折叠床-安全要求》为基础的安全规范。并且要求床垫和床内部件均不能是充气式的,折叠床的试验应使用95 mm的探针,折叠床内的所有缝隙均不允许95 mm的实验探针穿过。
该强制性标准对儿童便携式折叠床的安全标签标识也有明确规定,要求应在儿童便携式折叠床的内侧长期标有清晰明了的信息,信息至少包括如下几项:
(a) 组装和锁定程序的说明;
(b) 警告在每次使用前必须核查确保床的正确组装以及锁定装置可以充分使用;
(c) 警告该床使用特定厚度的床垫或使用由生产商供应的床垫;
(d) 警告不能添加额外床垫,这样可能造成窒息危险。
该强制性标准要求在进行陷入危险测试中使用的测试测试仪器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测试仪器应使用钢制材料的球形探头,探头直径为95±0.5 mm,并且探头应安装在直径不超过15 mm的杆上,以便在其上施加特定外力;
(b) 外力大小应为50±5 N。
(2) AS/NZS 2195:1999
澳新标准AS/NZS 2195:1999《折叠床-安全要求》是由澳大利亚/新西兰标准委员会的分委会CS-003(儿童家具安全要求)制定的。该标准替代标准AS 2195-1978《家用和日托用便携式折叠床(安全要求)》。该标准大部分是基于欧盟标准EN 716-1:1996《家具-家用儿童床和折叠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和EN 716-2:1996《家具-家用儿童床和折叠床 第2部分:测试》,还有部分基于标准英国标准BS 7423:1991《床身长度不小于900 mm的儿童旅行帆布床安全要求规范》(该标准现被BS 7423:1999取代)和澳新标准AS/NZS 2172:1995《家用床:安全要求》(该标准现被AS/NZS 2172:2003取代)。目前该标准的最新版为AS/NZS 2195:2010。
该标准对木质折叠床、折叠床的材料、结构和组装、设计、标签、安全和性能要求、塑料包装、信息标签、标识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对折叠床的各种测试进行了严格要求,包括陷入危险测试、强度测试、折叠测试、碰撞冲击测试、疲劳测试、竖向静载测试、锁定装置测试、BITE测试、网丝测试、折叠侧陷入测试、零件的意外移出测试、凸出和缝隙测试等要求。
6. 汽车儿童座椅
2011年5月2日,澳大利亚发布了《竞争和消费者法案1974-2011年澳大利亚联邦消费者保护公告第21号-消费品安全标准:汽车上使用的儿童防护系统》,该强制性标准采用了澳新标准AS/NZS1754:2010《汽车上使用的儿童防护系统》,并于2011年5月7日生效。
其要求包括:
(1) 束带
必须有向上的系绳带以降低事故时儿童头部的晃动;
朝前的防护必须有双重的叉口带——意即最少应为5点式的安全带;
应有一个单点的调节装置,以使得家长或照顾者能更容易的调节它;
调节装置必须是自落锁的;
调节装置应有一个快速释放扣,以使得家长或照顾者能快速、轻松地将儿童抱离座椅。
(2) 包覆物
包覆物必须覆盖住任何聚苯乙烯;
保证调节装置不会容易地被扭结,以保证儿童能过舒服地坐着。
(3) 小部件
小部件和配件必须为刚性、不会脱落并且不得为锐边;
锚固系统必须满足一定的规模和尺寸要求,以确保兼容不同的汽车座椅。
(4) 耐用性
组件必须坚固耐用,足以保证经常使用;
织带两端必须拧开。
(5) 警告标识
以下警告应在所有的儿童座椅上可见:
Use the restraint exactly as shown in the instructions(严格依据说明书使用该儿童座椅);
Supervision of children is needed because they may be able to undo buckles(对儿童进行监督室必须要的,因为其可能解开搭扣;
DO NOT LEAVE CHILDREN UNATTENDED IN THE CAR(不要将儿童置于车上无人看管);
Do not alter or modify this restraint(不要改变或修改此装置);
Repairs must only be done by the manufacturer or agent(仅可由由制造商或经销商进行维修);
Do not allow the restraint to come into contact with polishes, oils, bleach and other chemicals(不允许此装置接触到上光剂、油、漂白剂和其他化学品);
Destroy the restraint if it has been in a severe crash, even if no damage is visible(若它已经受到严重的撞击,无论损坏是否可见,都应销毁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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