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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件XVII再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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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附件XVII再获修订
2012年2月14日,欧盟发布了条例(EU)No 126/2013,以修订REACH法规附件XVII(即受限要求)。修订如下:
(1) 对于第6项“石棉纤维”的受限条件的第1点的第一句话改为:“禁止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此类纤维及故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
(2) 对于第16项“铅的碳化物”的受限条件的第2句替换为:“然而,成员国政府可依据ILO公约第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类使用。当成员国涉及到此用途,应告知委员会”。
(3) 对于第17项“铅的硫化物”的受限条件的第2句替换为:“然而,成员国政府可依据ILO公约第13条,允许在成员国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用于修复或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以及将此类物质投入市场以供此类使用。当成员国涉及到此用途,应告知委员会”。
(4) 对于第28、29、30项的受限条件的第1点的第2分点替换为:“依据指令1999/45/EC所规定的相关浓度,而非条例(EC)No 1272/2008的附件VI的第3部分特定的浓度”。
(5) 对于第40项的受限条件的“对此条例”替换为“对条例(EC)No 1272/2008”。
(6) 第42项(SCCPs)删除。
(7) 对于第47项“水泥”的受限条件,增加第4点:“4. 符合欧盟CEN标准的可溶性六价铬(VI)的水泥和含水泥的混合物在依据第1点的测试方法测试后方可使用”。
(8) 对于第56项“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的受限物质替换为:“亚甲基苯基二异氰酸盐(MDI) 包括以下同分异构体
(a) 4,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101-68-8 EC号202-966-0
(b) 2,4'-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5873-54-1 EC号227-534-9
(c) 2,2'-二异氰酸酯二苯甲烷 CAS号2536-05-2 EC号219-799-4”。
(9) 对于附录4,注释的E、H和S删除。
(10)对于附录6,替换为:
物质名称 | 索引号 | EC号 | CAS号 | 注释 |
支链和直链1,2-苯二羧二戊酯[1] 邻苯二甲酸正戊基异戊基酯[2]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3]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4] |
607-426-00-1 |
284-032-2 [1] [2] 205-017-9 [3] 210-088-4 [4] |
284-032-2 [1] [2] 131-18-0 [3] 605-50-5 [4]’ |
第43点——偶氮化合物
检测方法列表
欧洲标准化组织 | 标准名称及参考文件 | 替代标准 |
CEN |
EN ISO 17234-1:2010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的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检测-第1部分:测定某些来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 |
EN ISO 17234:2003 |
CEN |
EN ISO 17234-2:2010 皮革-测定染色皮革中的某些偶氮染料的化学检测-第2部分:测定对氨基偶氮苯 |
EN ISO 17234:2003 |
CEN |
EN14362-1:2012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相关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使用某些不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测试 |
EN14362-1:2003 EN14362-2:2003 |
CEN |
EN14362-2:2012 纺织品-源于偶氮染料的相关芳香胺的测定方法-第2部分:使用某些需经萃取即易得到的偶氮染料(颜料)的测试 |
EN14362-1:2003 EN14362-2: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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