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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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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准入
一、概述
在欧盟组成之前,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技术要求。不同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只能使得出口商进入一个或两个国家。随着欧盟的形成,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协调,改变了这种状况。欧洲作为一个整体市场使得它对技术的要求简化了。欧洲标准、欧洲合格评定方法和欧洲指令构成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的三大支柱。
欧盟的技术法规主要是欧盟理事会和委员会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形式有:
条例(Regulations)——条例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变成本国的立法;
指令(Directives)——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法律,须使其变成本国的法律,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时间开始执行,实施方法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例如:新方法指令中的低电压指令和EMC指令等;
决议(Decisions)——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例如:CENELEC中的OSM决议,是针对某个具体标准中的具体问题给出的具有权威性的解释。
欧盟指令是指欧盟议会有关产品基本要求、检验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文。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需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保护用户的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的安全和环境的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将这些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无条件的、强制的转化为各国的法律,而且进入欧洲的产品必须符合这些指令的基本要求。到目前为止,欧盟已公布了300多个指令,大致分为基本指令(如通用产品安全指令、缺陷产品的责任、CE标志规则、符合性评估)、通用指令(如低电压电气设备指令、电磁兼容指令)、特定产品指令(如玩具指令、建筑产品指令等)。
在欧盟颁布的各项指令中,涉及电子产品的指令有73/23/EEC低电压指令(LVD指令)、89/336/EEC电磁兼容(EMC)指令、压力容器设备指令97/23/EC(PED指令)、建筑产品指令89/106/EC(CPD指令)、机械安全指令97/38/EC(MD指令)、个人防护用品PPE指令等,以及近年颁布的2002/96/EC报废电子设备(WEEE)指令和2002/95/EC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
二、欧盟指令
——低电压指令(LOWVOLTAGEDIRECTIVE,73/23/EEC)始定于1973年,被认为是新方法指令的前身。1993年修订为93/68/EEC。
低电压指令(简称LVD)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供电条件为50~1000Vac或75~1500Vdc的电气设备。符合该供电条件的计算机及其相关外设产品在此指令的管辖范围内。该指令涉及此类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电磁兼容EMC指令(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DIRECTIVE89/336/EEC)始定于1989年,后经两次修订,最新版本为93/68/EEC。
此项指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气及电子产品产生对其他设备的电磁干扰,以确保电子设备运行的安全及稳定,同时也规定设备必须能够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该指令并未规定具体的数值,只规定了基本保护要求。
——关于有害物质和废旧电子回收指令
日,欧盟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第2002/95/EC号指令》(RoHS指令)。根据WEEE指令,对于
三、标准要求
1、电气安全
低电压指令中涉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电气安全标准为EN60950。该标准修改采用了IEC标准IEC60950。该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有EN60950第2版加修订1、2、3、4,EN60950第3版以及EN60950-1,目前EN60950第2版与第3版同为产品检测认证依据的有效版本,但EN60950第2版将于
涉及电视机等音视频产品的电气安全标准为EN60065。该标准修改采用了IEC标准IEC60065。该标准的现行有效版本为EN60065:1998,用于评估和生产的最终日期为
2、电磁兼容
EMC指令中涉及到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的电磁兼容协调标准有EN55022-1998、EN6
EMC指令中涉及电视机等音视频设备的电磁兼容协调标准有EN55013、EN55020、EN6
四、CE标志
进入欧盟市场的计算机及其相关外设产品应符合低电压、电磁兼容等指令的要求,如何证明产品已满足这些指令的要求,加贴CE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相应要求的有效手段。
CE标志是欧盟市场的准入标志,也是制造商自我声明、自我保证的标识。只要是新方法指令所覆盖的、并且要求加贴CE标志的产品,在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之前,通过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如果产品没有加贴CE标志,则被视为不合格产品,将不允许产品在欧盟市场内流通,也就是说加贴CE标志是进入欧洲市场所必需的强制性措施。
到目前为止,欧盟已发布的新方法指令中对CE标志做出规定的21个指令为:低压设备、简单压力容器、玩具安全、建筑产品、电磁兼容、机械、个人保护设备、非自动衡量器、有源移植医疗设备、燃气设备、用液体和气体燃料燃烧的热水锅炉、民用炸药、医疗设备、潜在的爆炸环境、汽艇、电梯、冷冻设备、压力设备、电信终端设备、诊断医疗设备、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这些指令涉及的产品必须通过加贴CE标志的方式来表示已经符合该指令的基本要求,才允许在欧洲统一市场流通。
“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音视频和信息技术等电子产品均属于低风险类产品,可以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即DoC方式)加贴CE标志。所谓自我声明的方式,就是当出口的产品按照相应协调标准的要求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制造商签署符合性声明后,既可加贴CE标志。
根据93/465/EEC决议的要求,“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代理,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到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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